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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9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实现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非独立董事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成员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议委任、更换或罢免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的有效性;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协助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六)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财务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向董事会提名委任、更换或罢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八)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依其职责权限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单独的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一并报送董事会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活动,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公司的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资料;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其他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2日前(包括通知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

(二) 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 委托代理事项;

(四) 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两名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时可采用自由发言的方式进行讨论,同时应维持会议正常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方式:所有与会委员先对全部议案进行审议,再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除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会议主持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由与会董事在

传真件上签字。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审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送交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审定稿供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会议的表决结果,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中应载明内容的范围,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与会委员应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签字确认。与会委员如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所载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方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中,凡提及“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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