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及选聘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若公司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在提交董事会相关议案中对该等情形进行评估与专项说明。
第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若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三)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五)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六)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七)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公司开展审计业务,不得擅自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公司统一组织选聘。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为4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二)财务管理中心制定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选聘评价标准
(一)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制定明细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对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审计费用报价,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四)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五)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六)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