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袁万凯)
作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认真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袁万凯,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株洲起重机厂会计;株洲松本林化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部门副主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部门主任。现任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沙分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湖南龙飞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娄底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上海嘉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的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二)独立性自查说明
本人自2019年5月6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本人无缺席情况。每次表决前,本人均认真的审阅了董事会全部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 | 应参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袁万凯 | 14 | 2 | 12 | 0 | 0 |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三)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并开展相关工作。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7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 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未出席次数 |
袁万凯 | 7 | 7 | 0 | 0 |
独立董事 | 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未出席次数 |
袁万凯 | 2 | 2 | 0 | 0 |
独立董事 | 应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未出席次数 |
袁万凯 | 3 | 3 | 0 | 0 |
会议 | 会议时间 | 事项 | 发表意见类型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一次会议 | 2023.12.14 |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同意 |
本人认真负责的对相关议案做好专业把关,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高质量发展。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勤勉尽责,重点围绕公司战略发展、定期报告、聘任高管人员、募投项目变更等进行了审议,并对选举聘任董监高、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股权激励、对外担保、募投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
2、报告期内,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活动、电话网络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本人积极参加,注重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七)现场工作考察情况
2023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现场考察。公司就募集资金后续使用、光伏业务融资与经营、股权激励方案、关联交易、内审等方面问题多次向独立董事们做了汇报。本人也向公司提出:
1、 高效太阳能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前景较为明朗,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能更合理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管理要避免违规情况。
2、 关注光伏业务后续融资与其发展的匹配度,对其正式产能爬坡的财务核算提出合规性指导建议。
3、 与上游供应商建立长期采购合同是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供应链,需实时关注硅片价格的变化、后续运营资金的周转、销售回款,销售订单做好计划,促进产供销现金流良性循环。
4、 在拓展能源管理业务,要有实质性进展,能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现金流,需关注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准则。
5、 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需合规透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能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在实施激励计划时,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
本人还通过电话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等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十分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九)学习与培训情况
本人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各种方式组织的培训,进一步加深了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受让关联法人绵阳安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炘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受让价格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载估值一致,定价公允、具有公平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回避表决,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需求,属于合理的、必要的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日常关联交易合规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提名公司董事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审核,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认为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提名及聘任工作,本人对公司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情况了解,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人认为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亦合法有效。
(四)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薪酬的方案以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及发展规划情况,有利于吸引行业资深人才,同时参考相关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查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与公司所披露的报酬相符,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六)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在认真核查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之后,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八)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人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九)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了公司现行的考核办法,公平公正,有利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情况
报告期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感谢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文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客观公正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袁万凯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