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将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贾磊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领为军融
88.83%的股权;同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以下简称“原重大资产重组”)调整为“以现金方式收购领为军融30.79%的股权,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领为军融27.87%的表决权”,同时,公司拟与贾磊等14名交易对方、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终止协议》,终止事前签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前述方案及提议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双方整合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