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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于公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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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一)合并报表的调整金额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892.31 | 1,288.90 | 24,979.05 |
未分配利润 | 3,892.31 | 1,288.90 | 24,979.05 |
所得税费用 | / | 2,603.41 | -23,690.15 |
净利润 | / | -2,603.41 | 23,690.15 |
(二)母公司报表的调整金额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924.80 |
未分配利润 | 17,92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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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 -17,924.80 |
净利润 | 17,924.8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