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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李明凤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详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报酬的议案》

公司监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全体监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真实、合理、公开,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审议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则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8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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