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清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 2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5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三)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

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

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

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

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改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高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