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以及任职经历等信息,对照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过去12个月内,公司独立董事黄沈箭先生、彭溆女士、刘裕龙先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