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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

东分配利润;

3、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参与分配利润;

5、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6、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要求。

(二) 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 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 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 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5、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 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 分配前提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中期利润分配。

4、 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中期利润分配。 4、 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3、 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 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的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 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决策机

1、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3)的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 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的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 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3、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3、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 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

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

调整机制

1、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

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7、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

合规和透明等。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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