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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模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董事长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日常经营之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上市公司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3、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八)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应当经全体董事1/2以上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在其经营决策权限内部分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授权原则: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高效运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内容:1、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订、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的签订;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不含)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总经理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收购兼并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证券事务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董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保证各位董事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逐项进行,每位董事应对所讨论的议题逐项明确表示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会议上发言,除董事以外任何列席会议人员均不享有表决权。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正式对外披露前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董事会议决议和记录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制作,在出席会议的董事审核无误后,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文件后签字,原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以通讯方式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董事的签字以传真方式取得,董事会决议文件可先以复印件方式存档,后由相关董事补充签署原件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充分说明理由,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法定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对外披露,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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