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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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