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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审计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不进行招标,审计委员会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的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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