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崔艳秋女士、刘文琴女士、孙慧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崔艳秋女士、刘文琴女士、孙慧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在报告期内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止,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以上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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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