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附件《第五十二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发表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