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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新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马新彦)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诚信、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保持独立性,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马新彦,女,1958 年 10 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匡亚明卓越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任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本人自2023年5月22日起,担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应出席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出席次数
1313004

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在公司各次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均会认真审阅董事会议案,主动向公司了解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在会议上,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认真审议各议案,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任职期间共参加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23年三季度报告。

任职期间,本人共出具2次独立意见,对公司提名第十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不断更新相关信息与知识储备,提高履职专业能力。除了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之外,还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情况,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及时提出有关问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为公司的经营战略出谋划策;同时,积极推动完善、提升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有效保证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重点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在法律事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给予了积极建议。

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主动关注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就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让公司管理层充分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要求,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2023年度,本人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4次,与中小投资

者进行了沟通交流;日常工作中,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认真审阅每次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期间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现场进行办公、考察。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及时准备会议材料发送给本人并由公司管理层主动告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为本人开展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地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3 年,本人参加了2次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充分学习独董履职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展并更新自身履职能力,确保能够为董事会合规、科学决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

司2023年对外担保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外,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二)董事选任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被提名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业绩预告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与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不存在差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发布临时公告79份,定期报告4份。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覆盖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部分预付款项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逾期贷款未及时披露,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司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本人注重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发表意见建议,促进了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

维护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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