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32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人民币77,763.64万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50%。
●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案件进行了统计,累计涉诉金额合计77,763.64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50%。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涉诉金额为48,811.84万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金额为28,951.8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已经结案的涉诉金额为49,208.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金额(万元) | 案由 | 判决结果 | 最新进展 |
1 | 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 | 辽宁名扬实业有限公司 | 1,382.25 |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382.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正在二审审理中。 |
2 |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61.88 |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1.88万元,被告从2024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61.88万元。 | 已取得调解书,未到调解书约定的货款支付日期。 |
3 |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辽宁公路水泥厂 第三人: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1,660.00 | 被告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原告将持有的第三人30%股权转让给亚泰建材集团时,同意亚泰建材集团暂不支付1,660万元转让价款,直至被告偿还第三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代第三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660万元。 | 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 1,660.00万元。 | 已结案,公司所属子公司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
4 | 李冰 | 被告一: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亚泰集团(辽宁)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第三人:灯塔市恒隆煤业有限公司 | 2,222.86 | 被告一将对第三人的债务转移给被告二,第三人将债权转给原告,原告起诉主张债权。 | 一审审理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 一审审理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
5 | 黑龙江省华涛煤炭贸易有限 | 被告一:鸡西亚泰选煤有限公司 被告二:亚 | 1,162.45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二提供煤炭。供货完成后,被告一未按合 | 二家被告对剩余货款981.34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已取得调解书,未到调解书约定的货款支付日 |
责任公司 | 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 | 同约定支付货款。 | 期。 | |||
6 | 吉林省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 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122.85 |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药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无 | 已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已结案。 |
7 |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被告一: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告四: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 | 5,000.00 | 天丝诉称其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泰国等国家及地区唯一的、确定的所有人,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审审理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 | 一审审理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出具承诺,由其承担由本案给亚泰超市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
8 | 黑龙江龙域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一: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三: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 | 1,746.54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二、被告三提供煤炭。供货完成后,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货款及运杂费合计1,078.5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被告二、被告三的诉讼请求。 | 正在二审审理中。 |
其它单笔在1,000 万元以下的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7,914.06 | - | - | - | ||
其它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15,037.10 | - | - | - | ||
合计 | 39,709.99 | - | - | - |
2023年10月,经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住宅A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部分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应返还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住宅A地块土地出让金人民币38,053.65万元抵作商业B地块部分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待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目前已结案。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