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 恒
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本人严以律己,尽职尽责,积极出席全部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董事会上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认真履行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2023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事先认可及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26日,对第十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和《关于与控股股东海印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21日,在第十届第二十六次临时董事会中发表《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3、2023年8月29日,在第十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中发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2023年10月20日,对第十届第二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年度根据《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召集和主持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薪酬制度对新任财务总监薪酬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2、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按照《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针对对公司内部审计、内控管理、续聘审计机构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勤勉的履行各项职责。在审议各议案时,通过对相关文件的认真审阅和相关情况的核查,独立判断、审慎表决,确保所发表的意见专业、客观,不受任何股东以及关联人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本人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及通过电话、邮件、现场检查等方式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本人督促公司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则履行相应程序。
4、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公司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2022年度报告会计师沟通会议上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度资产减值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充分了解资产减值事项具体情况、减值理由依据及合理性等。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给与公司专业的意见或建议;同时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现场会议机会,通过专门沟通方式了解公司年报关注函、公司经营计划等事项。本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为11天。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独立董事:刘恒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