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一名公司激励对象退休,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属实,程序合规,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3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
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3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达成。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数量为6,552,563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