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赵家仪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公司独立董事、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湖北省吴汉东法学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丰富的法学与法学实务知识,能够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对各项重大事项均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任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董事会召开次数
任职期间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现场参会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委托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亲自出席次数2 11 0 0否
审议议案的过程中,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质询后,我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同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在董事会与会期间,本人就公司对外担保、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时间
时间 | 事项 |
2023年3月31日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
无异议
2023年4月25日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向参股子公司浙江海正甦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无异议
2023年6月7日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无异议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7月25日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无异议2023年10月12日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无异议2023年10月28日 《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异议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23年任期内,我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期间充分利用现场办公机会,实地考察公司的厂区建设、环境治理及生产安全等情况,并就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及财务状况、内控实施情况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获取了大量有助于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平时则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
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我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多次对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公司及时准确传递会议信息,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我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并就决策事项和各位与会委员认真查阅及审议相关议案,勤勉尽职地履行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并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有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向董事会提请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有关资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阅有关资料,沈星虎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规定,提名合法有效。沈星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同意将公司董事聘任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有关资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阅肖卫红先生的基本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肖卫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肖卫红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合法有效。同意提名肖卫红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同意将公司总裁聘任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高管人员2022年绩效考核执行情况的报告,考核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57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42.72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的职权,2023年任期内本人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