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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司代码:600267 公司简称: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89.3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5.44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将内部控制体系的各方面内容均纳入本年度评价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1)内部环境: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子公司管理等模块。

(2)控制活动:资金活动(包括营运资金、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包括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等模块。

(3)控制手段: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发文管理等)、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模块。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求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研究与开发、子公司管理等模块作为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 规

的要求,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SOP流程以及内部发布的各类规章、办法、细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范围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大于微小及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或人民币2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或人民币1亿元。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大于微小及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与重大缺陷之间。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微小或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或人民币500万元;或资产负债表潜在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0.5%或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2)审计师发现出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4)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5)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重要缺陷内控缺陷涉及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造成的损失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小于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收到挑战;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5)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6)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 (8)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9)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 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等其他情形,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等其他情形,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数量1个。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门冬胰岛素无形资产技术于2023年6月30日已存在减值迹象,但2023财务管理根据前述缺陷的认定,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涉及调整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527.30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471.51万
年半年度报告时未能予以识别,导致出现会计差错。元,同时减少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3年半年度和三季度更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更正前的数值分别减少3.64%、3.22%。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公司针对该项缺陷的整改工作已完成。

1.3. 一般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少量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监督部门在实时监督审查,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1个。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报告期内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长、原副董事长、原总裁等高管辞职。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函告,公司前董事、前总裁李琰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其他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长、原总裁辞职后,新领导已及时就职,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任管理层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主动积极进行系列调整和改进,针对内控体系建设及潜在风险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如调整公司管理架构、强化总部职能,修订和完善购销业务等关键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合规内控组织,加大内部审计力度等,不断优化

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少量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审计部在实时监督审查,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

针对未及时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时对门冬胰岛素无形资产技术的减值迹象予以识别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已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报告期内公司原董事长、原总裁辞职后,新领导已及时就职,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任管理层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主动积极进行系列调整和改进,不断优化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具体措施包括:(1)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纪检组织建设,任命纪委书记,加强内部纪检监督;(2)调整管理架构,强化总部管理职能,向一体化、专业化、业务导向化转变,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3)管理层人员选拔遵守党规党纪要求,严格管理层遴选聘用程序;(4)推动成立内控管理部,将合规管理职能纳入法务部,成立法务与合规部,不断完善合规内控组织;(5)强化内控设计与执行,确保事前、事中内部控制的全覆盖,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和公司规范化管理要求;(6)通过制订出台《合规基本制度》、定期开展内部专项检查、优化重大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内控合规意识的宣贯等途径强化合规内控管理;(7)加强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工作;(8)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并提示风险、纠正错误。

报告期内,公司已通过对内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致力于不断提高企业决策效率,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战略的稳步实施。

内部控制是一项动态运行且不断完善的管理活动,2024年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行业特征及公司目前经营实际,在已有的内控管理体系基础上,持续推进内控体系的调整和优化,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股东权益,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沈星虎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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