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行业发展趋势、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充分重视投资者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
下,应结合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差异化政策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障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公司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给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并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股东回报规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届时现行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