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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9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31号《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公司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李厚文、总经理李斌、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曹家胜、财务总监于腾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河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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