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6号》《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16号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如下:
项目 | 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 | 累积影响金额 | 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3,817,139.73 | 1,270,303.81 | 105,087,443.5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3,310,332.72 | 1,354,918.50 | 24,665,251.22 |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4,630,222.10 | 2,021,058.58 | 106,651,280.6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3,139,450.04 | 2,184,998.40 | 25,324,448.44 |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影响如下:
损益表项目 | 2022年度 | ||
变更前 | 累计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所得税费用 | 1,461,508.78 | 163,939.82 | 1,625,448.60 |
2、解释17号
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解释17号》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