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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1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及其主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协助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落实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五) 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核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 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 对审计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执行情况;

(十) 审阅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审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的企业法治建设情况;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五)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半数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原《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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