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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博精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坤博精工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博精工”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坤博精工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0号)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902.75万股(含超额配售),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19.4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585.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164.5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420.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3年11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89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嘉兴坤博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确认可采取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申请,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程中注明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并按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4、公司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信用证、自有资金等进行匹配记载;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事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燕 云孙素淑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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