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晓玲女士、许敏先生、汤书昆先生、尤佳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对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逐项自查,并经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进行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四位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