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黄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宜昌电焊条厂及本公司一案(详见2002年12月23日《证券时报》)作如下提示公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市猴王焊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黄初字第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宜昌市猴王焊丝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协助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持有的宜昌市猴王焊丝有限责任公司1218.9万元的股权及红利予以冻结; 2、在该冻结期间红利不得支付给本公司。 经本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该股权已被查封。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该案件涉及的债务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冻结的股权价值远大于该判决裁定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故本公司已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特此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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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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