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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冢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十一条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于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所处行业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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