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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4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7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6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67.00万股的

4.22%。其中,首次授予3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67.00万股的3.4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22%;预留

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67.00万股的0.7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78%。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86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曹立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80.0017.78%0.75%
朱友良董事、董事会秘书30.006.67%0.28%
谭艳春财务总监20.004.44%0.19%
贺志旺总经理助理10.002.22%0.09%
陈建国采购总监10.002.22%0.09%
陈朝舜营销总监10.002.22%0.09%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共55人)210.0046.67%1.97%
预留80.0017.78%0.75%
合计450.00100.00%4.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S≥8080>S≥7070>S≥60S<60
个人层解除限售比例(N)100%80%60%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二)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4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4月29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7.86元/股。

(四)授予人数:合计61人

(五)授予数量:合计370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曹立祥董事长、董事、总经理80.0017.78%0.75%
朱友良董事、董事会秘书30.006.67%0.28%
谭艳春财务总监20.004.44%0.19%
贺志旺总经理助理10.002.22%0.09%
陈建国采购总监10.002.22%0.09%
陈朝舜营销总监10.002.22%0.09%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共55人)210.0046.67%1.97%
合计370.0082.22%3.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首次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3,211.601,248.961,231.11588.79142.7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9日,向6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恒光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恒光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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