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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上年年末余额)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286,376,908.30286,992,276.57615,368.27
递延所得税负债365,753,590.01366,980,293.081,226,703.07
未分配利润5,875,356,306.355,874,891,691.91-464,614.44
少数股东权益1,216,294,946.111,216,148,225.75-146,720.36

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项目2022年度(上期金额)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数
所得税费用205,812,327.08205,920,237.79107,910.71

解释16号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未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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