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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加强公司与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

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职能分工收集和管理各职能归口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经营情况;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的“重大

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涉及第(三)、第(四)项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责任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上述第(一)、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上述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上交所或者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应当披露的交易”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九条“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诉讼和仲裁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责任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单独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破产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十一)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十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其他重要情形,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

网站上披露;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13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四条 已上报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的标准:

(一)参考《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二)若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管理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当信息管理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自发生变化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知悉、掌握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类重大信息;

(二)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对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草拟有关文件;

(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材料;

(四)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要求,做好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未指定联络人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则由报告义务人即上述各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管理联络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职能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由职能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信息管理联络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形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联络人应做好相应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信息管理联络人因瞒报、漏报、误报、迟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项起始日24小时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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