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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5056 证券简称:咸亨国际 公告编号:2024-029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目前业务实际需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经营;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经营;出版物批发;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食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修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物联网技术研发;仪器仪表销售;试验机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潜水救捞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汽车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灯具销售;紧固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喷枪及类似器具销售;密封件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技术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修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物联网技术研发;仪器仪表销售;试验机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潜水救捞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汽车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灯具销售;紧固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喷枪及类似器具销售;密封件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
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就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就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本条前款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一)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具体人数及人选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在听取公司总经理意见后,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该预案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外,还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第一百八十六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在听取公司总经理意见后,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该预案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外,还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五)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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