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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三)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并预先安排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出现第4项情形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七)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八)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提前向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经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详见附件一)。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可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采访或调研参与人员应当共同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三)。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详见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一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是否接待□是;□否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码
来访人类型□投资者;□证券研究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数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审批意见□同意接待; □不同意接待。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诺书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年___月___日。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本次采访完毕)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 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相关信息如下表: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以下无正文)

承 诺 人: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股票代码:688478 编码:<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四:

保密协议

甲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方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合作事宜,甲方拟向乙方提供其公司相关资料以备乙方提供服务,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一)保密信息:

1、就本协议而言,“保密信息”是指在甲方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营销、技术、人力、制度、财务合同等各方面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甲方及其关联方非公开的各种数据、报告、解释、协议、预测和记录等资料,连同含有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这种资料的分析报告、资料专辑、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授权代表或员工编制的)。

2、乙方或其授权代表从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取得的资料及保密信息载体;

(二)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它组织或经济实体。

(三)保密信息载体:指所有载有、显示、披露保密信息的文件、表格、磁盘、电子文件及其它资料、物品。第二条 保密义务乙方应以不低于对自身同类性质信息的同等保护水平保护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乙方为履行本项目的目的可向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具体如下:

(一)甲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二)鉴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保密信息的传递需签署移交清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复制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或活动,更不能转给其它单位和人员。所有资料仅限于完成本次合作。

(三)乙方应对本次合作过程中知悉和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且乙方应对参与此项合作的人员、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四)乙方应确保对甲方提供的和自身产生的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按国家保密要求妥善保管,由专人集中管理并使用,严格控制知密范围。

(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甲方科研生产区域、设备设施等进行拍摄(含手机拍摄);若因工作需要拍摄的,需经甲方的同意,并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六)甲方有权知悉乙方在本次合作事宜履行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若有泄密事件发生,必须及时报告甲方,不得隐瞒。

(七)在以下情形下,乙方可以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但在披露涉及国家绝密机密和秘密的信息之前应及时告知甲方需披露的内容及具体理由: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

2、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3、依据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要求或裁判披露;

4、为实现项目投资目的而向相关决策机构、关联方披露,或者为获得专业咨询而向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共同战略投资者披露。第三条 保密期限

(一)合作过程中,乙方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机密或秘密的信息,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资料被公开之日终止。

(二)保密资料部分被公开的,双方对其他部分保密资料仍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直至其他部分保密资料公开之日终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若有违反保密协议行为,甲方有权制上。若乙方发生泄密事件,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含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作关系,乙方所涉及到的涉密事项均应列出清退清单逐一清退。

第五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非法、失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受影响,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

1、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2、通过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方式解决;

3、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南京。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而发出的通知,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当以中文书写,并应发至双方各自指定的地址。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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