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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议与决策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刻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负责在会前将会议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发

给参会人员。所有参会人员会前应完成会议文件和资料的阅读与思考。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主持人主持,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对每个议题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由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记录和整理。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若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不少于”,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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