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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三名监事,由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需要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递送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及/或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第十七条 监事会记录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记录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记录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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