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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一)、第(二)和第(三)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至第(六)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一款第(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千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述规

定。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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