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年度,本人潘英丽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决策中尽职尽责,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英丽,女,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潘英丽工作室首席专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英丽女士曾任华东师范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现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潘英丽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8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股东大会3次,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所议各事项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本人对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历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并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第五届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为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公司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公司拟作出的相关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探讨、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沟通会等会议、查阅资料等形式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际情况,以现场交流、线上会议、电话沟通、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高度重视且持
续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履职。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遵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内部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上述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上述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阅读报告,重点关注了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解释的合理性等,本人对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在详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执行有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同时该所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同意继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换届选举,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对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本人认为:财务负责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上述情形。
(八)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
1、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因换届选举,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本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1、2023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议案》,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2023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运用自己在经济方面的专长,积极向董事会建言献策,促进公司的科学治理和决策,为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我将继续独立公正、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中小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水平。
独立董事:潘英丽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