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吴能全先生、石水平先生、毕亚林先生、许长龙先生及已离任的苏子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2、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独立董事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独立董事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8、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的独立董事吴能全先生、石水平先生、毕亚林先生、许长龙先生及已离任的苏子孟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