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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时间及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该解释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容,要求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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