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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十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发出通知,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卓志贤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激励对象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4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1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092.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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