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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

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补充委员的任期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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