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11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044,112,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3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股份26,027,91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9%。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名,代表股份数量1,070,139,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9,072,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3%;反对1,0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薛玉婷律师、张晓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