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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精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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