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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力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会计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主要内容为: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解释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增加11,721,487.57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增加11,721,487.57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增加0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增加11,721,487.57元。

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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