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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期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上述解释第16号,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6号。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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