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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年度总结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1、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024年1月31日,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见面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确定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在审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

(1)公司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公司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的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进程安排合理;

(3)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未发现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

2、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履行督促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31日发出《财务审计督促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开展工作,并要求将有关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1日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函件方式进行反馈回复。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2024年4月23日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如期出具的公司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和审阅,认为:

(1)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相关规范进行;

(2)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收入确认、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相关性,提高了审计项目的透明度;

(3)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充分听取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4、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定稿,2023年度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如期完成审计报告,公司依据2023年审计报告制作完成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以上议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履职情况的评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行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任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职业态度,尽职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在深入了解公司及其经营环境的同时,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并注重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交

流。从而确保财务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配置的团队人数充足,提前规划工作,及时沟通发现的问题,为2023年年度审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支持。

(以下无正文,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郭华平 王全弟 王乐祥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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