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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李光昱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详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认真负责地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职能,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委员:文冬梅、李光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文冬梅、李光昱

战略委员会委员:王艳辉

提名委员会委员:王艳辉、李光昱

(三)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光昱,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律系专业硕士。1999年8月至2000年6月就职于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0年6月至2001年6月就职于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就职于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就职于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06年4月至2021年8月就职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21年8月至今就职于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21年4月

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上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讨论,并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李光昱7661003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各项议案发表全部同意的表决意见,委托独立董事文冬梅女士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充分和公司及相关人员沟通,细致研读会议资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真审慎对每项议案发表意见并做出决议,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积极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1-
审计委员会66
提名委员会1委托独立董事王艳辉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对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表决意见,委托独立董事王艳辉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度,我利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间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超募资金使用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股权激励、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同时在2023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召开会议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2023年度公司年报审计的重点关注领域,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建议并作出风险提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主动与我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计过程中,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执行了我的职责和责任。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工作之前,与会计师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了审计机构及其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小组的人员配置、审计方案、风险评估等事项,同时确定了本年度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

在审计人员提出初步审计意见之后,及时与签字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关注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以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公开信息是真实、精确

且全面的。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间,本人密切监督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报告信息真实、全面且精确,并且严格遵循了中国的会计准则。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决策过程合法合规,且未发现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况。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葛家林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等指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在法律合规方面的实践,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和业务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4年,我将继续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和良好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继续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昱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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