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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备、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下列重大交易(日常经营活动之外)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二十三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须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6、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职责为确保信息披露档案文件保管的完整、完好和有序,并做好建档、借阅、归还的簿记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有关信息: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必要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的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提供;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部门应承担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和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及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需要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通报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遇特别重大事项,有关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处;

3、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负责信息披露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认真审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

4、定期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临时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

5、履行必要的公司管理层审批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6、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办理直通车业务;

7、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8、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宣传推广等非信息披露范畴的公司信息发布活动(广告除外),应将新闻稿提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及新闻发布方式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就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征求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在采访后及时将媒体报道内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供。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凡属于预计将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预计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而尚未到达公告时点的信息均属于应保密的公开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知晓人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应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如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2013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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