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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普股份”)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0号)、《关于对龚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1号)、《关于对曾晓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867235)存在以下事实:

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人为MirallesTagliablue EMBT, 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

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

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2.2023年3月,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 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 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 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控制该商品,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元。你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5.你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

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472.84万元、2023年半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998.99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龚俊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晓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

展。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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