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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允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遵循《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1、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已严格按照《指引第5号》等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相关人员签字保密;

2、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交所;

3、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公司遵守《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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